发布时间:2020-12-25
问:在企业清算时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计入所得,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计入损失税前扣除?
答: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60号)第三条规定,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,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;
(二)确认债权清理、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;
(三)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,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;
(四)依法弥补亏损,确定清算所得;
(五)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;
(六)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、应付股息等。
根据上述规定,企业对于债权应进行清理,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债权债务清理损益。
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取得什么样的凭据才可税前扣除?
清算所得可否弥补经营期未弥补亏损?
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可否税前扣除?
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、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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